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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发布《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财政资金参投创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和条件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领域

参投的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科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投资对象

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具备如下特征: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投资管理机构

参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在完成对参股基金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申请国家发改委出资的条件

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申请国家发改委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的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已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全体出资人同意财政资金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创业投资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激励机制

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文章来源--重庆华犇电子信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1年10月运营报告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3/16 17: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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